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的签证处理延误–高等法院的裁决–穆罕默德·阿桑(及其他)v司法与平等部长
2016年10月28日,法赫蒂法官在高等法院就以下案件作出判决: 穆罕默德·艾哈桑(及其他)诉司法与平等部长。
该案的起因是签证局根据委员会指令2004/38 / EC和欧洲共同体(人的自由流动)持续延迟处理亚速山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的签证申请,以陪同亚速山先生前往该州的情况。 )法规(2015年)。
指令和条例管理公民的权利 欧洲联盟 及其家庭成员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流动和居住。
该案例是第二个测试案例,用于诉讼处理欧盟签证申请中当前遇到的延迟问题。
第一次测试 阿蒂夫·马哈茂德(Atif Mahmood)和沙比娜·阿蒂夫(Shabina Atif)诉司法与平等部长Faherty女士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当时的判决依据是与当前案件不同的情况,因为该案的申请人尚未移至国家,但提出了移居爱尔兰的申请,欧盟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目前在该州居住和工作。
Ahsan先生是英国和欧盟公民,在该州行使其欧盟条约权利。
申请人的妻子于2015年8月为自己和儿子提交了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3月申请许可进行司法复审程序。
签证处理延迟的说明
受访者对 签证处理延迟 是最近签证申请迅速增加。
但是,该指令第5条第2款可能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它的语言可以解释为在签发签证时一定紧迫性。在法院的评估中,申请人有权援引该指令第5条第2款的规定。
指令第5条规定:
“各会员国应授予这些人一切必要的签证设施。此类签证应在加速基础上尽快免费签发。”
这显然为欧盟公民的非欧盟家庭成员提供进入欧盟国家的权利。
类似于 马哈茂德/阿提夫 在此案中,被申请人辩称,考虑到此类签证申请的空前激增以及An GardaSíochana提供的信息表明存在潜在滥用欧盟条约权利的情况,签证延误并非不合理,并且申请人应待在队列中,直到Garda和其他调查更为充分。
签证决定时间表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时限。
本质上,这样做的结果是剥夺了第5条第2款及其效力;
“……我感到满意的是,申请人有权将延误视为不合理且过分严重,以致违反了该指令,并有理由为 指令*……”
* A(令状) dam [“我们命令”]是法院向下级法院,机构或政府官员发出的命令,命令该方或多方适当履行其公职或纠正滥用酌处权的情况。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意见,即 dam 申请人寻求的补救办法是指导被申请人关于应如何分配资源的方式。
要求赔偿
Ahsan先生还要求赔偿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妻子和儿子的签证申请作出决定而蒙受的损失。
由于这种犹豫不决,艾哈桑先生声称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他被剥夺了家庭生活。但是,法院拒绝审理损害赔偿要求,因为在考虑签证申请之前,该要求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