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公共文件条例,欧盟成员国发布的某些公共文件不需要经过认证和公证的翻译。

2016 年 7 月 6 日颁布的《公共文件条例》(第 2016/1191 号条例)从 16 2019 年 2 月。该条例管辖某些公共文件的认证和流通。

该条例取消了对来自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出生证明和结婚证等公共文件在提交给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当局之前进行公证或翻译的要求。

居住在爱尔兰的欧盟公民通常需要向爱尔兰当局提交其本国的官方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或结婚证。当欧盟国民是 申请入籍证明,INIS 要求与申请一起提交其出生证明的经过认证的翻译副本。或者,当根据公民权利指令 2004/38/EC(通常称为人员自由流动指令)申请作为欧盟国民配偶进入该国的签证时,签证处将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翻译副本如果不是英文的结婚证。这些文件还必须包含 Apostille 印章,以验证它们是真实的真实文件。

公共文件条例(第 2016/1191 号条例),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适用,此要求结束。从这一天起,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发布的官方公共文件不需要包含 Apostille 印章。

成员国还必须接受来自原始国家的文件的认证副本。他们不能再坚持要求一个人同时提供原件和经认证的副本。

该条例取消了公民向请求当局提供其官方文件翻译件的要求。它还提供了请求文件的多语言版本的选项,该版本可从其本国获得所有欧盟语言的版本。多语言版本可以附在相关文件上,例如附在他们的出生证明上。不再需要通常昂贵的经认证的翻译副本。

因此,如果一个人正在申请进入爱尔兰的签证,并且需要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签发的非英语文件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则他们不再需要提交单独的经过认证的翻译副本。相关文件所附的官方多语言表格就足够了。

文件的实际法律承认不在条例范围内。这仍受提交文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家法律的约束。

如果您在向爱尔兰当局提交由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签发的官方文件时遇到问题,请立即联系 Sinnott Solicitors 的专家律师团队 0035314062862 要么 info@sinnott.ie 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