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运动权指令2004/38 / EC规定了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行使欧盟条约权利的欧盟公民的家庭团聚。

例如,这可能适用于说居住在爱尔兰的英国公民 欧盟条约权利 想要由不是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陪伴或加入该州的人士。

根据指令第6条,欧盟公民及其家人有权无条件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居住三个月。

为了根据指令(工人自由流动)获得赴爱尔兰签证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是:

(i)合格的家庭成员或

(ii)行使或计划行使自由迁徙权的欧盟公民的允许家庭成员。

合格的家庭成员包括:

(i)欧盟公民的配偶

(ii)国家认可注册伴侣关系等同于婚姻的欧盟公民的伴侣(仅在爱尔兰是同性伴侣)

(iii)21岁以下欧盟公民和/或其配偶或伴侣的直系后代(儿子,女儿,孙子,孙女)

(iv)21岁以上的直接后代,他们依赖欧盟公民和/或其配偶或伴侣

(v)依靠欧盟公民和/或其配偶或伴侣的欧盟公民及其配偶或伴侣的父母和祖父母

允许的家庭成员包括:

(i)在其来自的国家/地区是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的家属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果没有维持经济和社会支持,抚养水平必须足以使该家庭成员无法独立生活。

(ii)与欧盟公民有适当证明的持久关系的伙伴。这需要一段超过两年的关系。

申请人必须证明:

(i)某欧盟公民可以根据该指令从中获得权利;

(ii)作为合格或允许的家庭成员存在所需的关系;

(iii)他们将陪同或加入一名欧盟公民,而该欧盟公民在其家人抵达爱尔兰时将行使自由行权。欧盟公民必须是工作或自雇人士,或者正在全日制学习,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资源来支持自己和家人,而不必依靠公共资金。

所需的证明是:

(i)身份证明–例如,适用于申请人和欧盟公民的有效护照或国民身份汽车;

(ii)所需关系的证明-例如出生证明或结婚证明,民事伴侣关系证明;

(iii)对于允许的家庭成员,提供欧盟公民家庭的受养证明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iv)证明欧盟公民正在或计划在爱尔兰行使自由流动权(就业/自雇/学生/有足够资源的居民)在申请人家庭成员到达时(例如前往爱尔兰的旅行证明)。

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进行拒绝:

(i)没有证明他们是该指令的受益人(他们是正在行使/计划行使其自由迁徙权的欧盟公民的合格/许可家庭成员,并且计划陪伴或加入欧盟公民);

ii国家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对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是真实的,真实的并且足够严肃;要么

(iii)国家证明存在权利滥用或欺诈行为。如果证明支持文件被证明是欺诈或欺诈性更改,那么就不能依靠它们并将其用于支持拒绝。

爱尔兰不承认一夫多妻制婚姻,因此这种婚姻形式不能证明家庭关系。

爱尔兰法律也不承认强迫婚姻,因此不能证明家庭关系。

如果在结婚的国家达到法定年龄,则可以允许包括爱尔兰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婚姻。

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在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拒绝提出上诉,或者,如果愿意,可以提交新的申请。

重要的是要解决任何上诉中最初拒绝的原因。如果进一步驳回了该申请,则唯一的其他上诉机制是通过向高等法院司法审查的方式,只要有理由值得任何此类申请。

来自合格家庭成员的申请必须在首次收到申请之日起四个星期内进行处理。发给有资格的家庭成员的签证应该是免费的。获得许可的家庭成员的申请可能需要超过四个星期的时间,这些签证申请需要支付正常费用。

如果签证获得批准,将向申请人授予单次入境C签证以进入该州。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爱尔兰居住三个月以上,则他们应*申请*(在该州时),以行使其居留权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的居留证 欧盟条约权利 在该州。

*本申请以EU1表格提出,该表格已提交给都柏林2 Burgh Quay 13-14爱尔兰归化和移民局欧盟条约权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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