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单元发展法 于1日生效 2011年4月。以下简要概述了其含义。

法案 适用于有5个或5个以上单元的住宅开发。这包括公寓和房屋的开发。它也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混合开发项目,但在投票权和沉没资金等方面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该法不包括完全商业性的发展。

该法令的附表1详细说明了适用于2至4个单元的住宅开发的部分,该法令的表2适用于仅由具有所有者管理公司结构的房屋组成的多单元开发的部分。

如果是 未来发展 在出售开发中的单个单元之前,必须将公共区域从开发人员转移到管理公司。该法第3节对此做了规定。

但是,开发商将在公共区域保留有利的利益,直到单位被出售以使他能够完成开发为止。

开发完成后,开发人员将宣誓宣誓,表明在公共区域和归还权中的实益权益已转移给管理公司。

在完成多单元开发后,开发人员必须向每个业主的管理公司提供该法令附表3中列出的文件。

重要的是要注意,开发人员将必须聘请独立律师来处理公共区域的转让。开发者自己的律师不能在这方面为他们行事。

现有发展

就现有发展而言:这些行为将在该法令第4和5节中处理。该法案规定,所有现有开发项目必须在2011年4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将公共区域转让给管理公司。

这是非常有问题的,因为许多发展都没有遵守该法案。

这将给试图在开发中出售房屋或公寓的人们带来麻烦,因为可能建议潜在的购买者在公共区域转移之前不要购买物业。

这将导致销售延迟,并可能使出售此类财产变得非常困难。虽然财产所有人可以诉诸法院以执行该法令的规定,但这将是非常昂贵的,并且还存在其他问题,例如在开发商不再存在的情况下。该法没有解决开发商不再存在时发生的问题。

开发商应意识到,该法第18条将开发商视为未售出单位的所有者,因此应对未售出单位的服务费负责。

除本第19条规定外,此类开发中的开发商还必须为未售出的单位缴纳沉没资金。

解决争议

该法令第24节涉及解决多单元开发中的争议。

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向巡回法院申请执行该法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施加的义务。

如果法院确信某项权利受到侵犯或未履行义务,则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该法还赋予巡回法院独特的管辖权,以命令当事各方在任何多单位纠纷中进行调解。

各方必须遵守进行调解的指示。 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调解的主席将向法院提供报告,如果发现参与者没有合作并积极参与该程序,法院可能会下令对不合作的当事方进行诉讼。

立法还远远不够

尽管这项新的立法试图为未来的公寓购买者提供保护和争议解决,但有人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目前尚不清楚该法的规定将如何受到监管和执行。特别是,确保完工,保持建筑标准以及促进更有效的插拔和成功移交的规定并未显着改善。

该法令存在许多问题,给开发商以及试图在现有开发中出售公共公寓或房屋的人带来了严重的困难,因为这些公共区域尚未转让,特别是在开发商不再存在的情况下。

看来,如果不对该行为进行修正,争端可能会增加。